联合拍卖公告 (2023)产权第388号
拍卖地点: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2号天润中心6楼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号多功能厅
拍卖时间:2023年11月2日15时30分
预展地点:标的物所在地
预展时间:2023年10月30日、31日,具体展示安排请致电拍卖行
受雷州市农业农村局委托,定于2023年11月2日15时30分,在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2号天润中心6楼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号多功能厅,公开拍卖存放于广东省雷州市工业大道财政局附近(即宾合村旧砖厂)体积共计为 5947.59立方米的海砂(详见粤千福田资评报字[2023]1013B001号资产评估报告),起拍价¥594800元,竞买保证金¥100000元。
一、竞买条件:
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。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等文件对竞买人购买资格有限制的,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。请竞买人务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自身是否具备购买条件,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,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二、标的情况说明:
1、拍卖人按标的物存放现场、现状进行拍卖,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应详尽了解本次拍卖标的物现状,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。
2、拍卖成交后,拍卖佣金和提货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、费(包括但不限于装卸、运输等)安全及风险全部由买受人承担。
有意竞买者,请于2023年11月1日16时前将竞买保证金汇入户名: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;开户银行:邮政银行湛江市南桥支行;账号:944000010001899127(以到账为准,备注汇款用途:2023-388标的保证金)并于2023年11月1日16时前携带有效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(原件及复印件)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银行缴款单到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2号天润中心5楼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竞买登记手续(逾期不予办理)。相关资料以拍卖会当天发放为准。
联系电话:0759-3585829(交易中心)、0759-3338792(拍卖行)
拍卖行地址:湛江市赤坎区中兴街1号3栋二楼
拍卖行网址:https://www.zjspmh.cn/
标的展示时间:2023年10月30日、31日,具体展示安排请致电拍卖行
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(https://www.gdzwfw.gov.cn/ggzy-portal/index.html#/440800/index)
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
湛江市拍卖行
2023年10月24日
附件1: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需提供的资料
附件2:海砂销售合同书
附件1: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需提供的资料
自然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需提供的资料
1、有效身份证(复印件及原件);
2、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,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;
3、银行缴款单;
4、受让意向申请书。
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需提供的资料
1、营业执照;
2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(复印件);
3、法定代表人证明;
4、委托他人办理的,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;
5、银行缴款单;
6、受让意向申请书。
上述资料以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
附件2:
海砂销售合同书
转让方(简称甲方):雷州市农业农村局
受让方 (即中标方,简称乙方):
第一条 销售的海砂:雷州市农业农村局海洋综合执大队查扣没收缴库海砂,体积为5947.59立方米,属二类净化处理海砂,有第三方具有测量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测量数量和建设用砂检测报告。
第二条 销售的海砂地点:广东省雷州市工业大道财政局附近(即宾合村旧砖厂)。
第三条 销售价款和转运要求
1、海砂销售总价款:__________。
2、中标方交清海砂中标款项后,甲方才将中标海砂移交给乙方自行处置。中标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中标方负责保管海砂并在30天内自行清运完毕,清运费由乙方负责,超过30天后由中标方自负场地租赁费,甲方不再负责场地租赁费。
第四条 海砂拍卖价款及支付
1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,拍卖成交后,签订本合同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乙方一次性缴交海砂拍卖价款到甲方指定的账户,大写人民币:____________________;小写人民币____________。
2、因乙方违约,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单方解除本合同,海砂由甲方无偿收回归甲方所有,乙方需支付甲方合同总价款20%的违约金。
第五条 双方责任
1、甲方应保证海砂来源的合法性,确保海砂权属清晰,不存在任何权属瑕疵。
2、在清运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,由甲方负责处理。
3、海砂装运车辆等由乙方负责,乙方要保证车辆证照齐全,并且严格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载重量进行转行,不得超限超载,如转运海砂过程中,出现交通事故、损坏道路等公共设施等情形,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。所有设备都必须符合相关单位的要求进行报备和运输要求,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乙方负全责,与甲方无关。
第六条 甲、乙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,不能履行本合同的,甲乙双方概不负责。
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,甲、乙双方应办商解决,协商不成,可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,如有未尽事宜,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,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。乙方一次性缴交海砂拍卖价款后即可对海砂转运。本合同一式六份,甲方执三份,乙方执三份,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甲方:雷州市农业农村局
法定代表人:
电话:
时间:2023年 月 日
乙方:
法定代表人:
电话:
时间:2023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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